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6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成瀧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成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江成瀧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鈞院判決判處合計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並於民國105年8月5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5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6年5月12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5月12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445
1號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9月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故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6年8月23日,則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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