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1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19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寸守凡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泰國護照壹份及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壹份,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定有明文。被告寸守凡因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本案扣押物偽造泰國護照M份及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及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第3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寸守凡因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64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一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偽造泰國護照M份及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1份,係屬被告寸守凡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屬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堯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