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0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40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綸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503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1106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附表編號1、2、4、6、8、9「傳送方式」欄均更正為「簡訊」,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被告於起訴書附表所示時間持續傳送恐嚇訊息予告訴人丙○○之數舉動,係在密切接近時間實施,且係侵害同一被害人即告訴人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自應論以接續犯而以一罪論。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其與告訴人間之紛爭,率然以起訴書所載方式恫嚇告訴人以宣洩自身情緒,造成告訴人心理恐懼,顯見被告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自陳之教育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警卷第1頁)、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素行(詳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丁○○提起公訴,由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25030號被告乙○○男4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鄰○○○路
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恐嚇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曾為男女朋友,乙○○因2人間感情及債務糾紛,竟基於恐嚇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6日13時30分起至同年月26日14時44分許期間內,接續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傳送如附表所示訊息予丙○○,丙○○在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住處收到如附表所示訊息後,因此心生畏懼,並致生危害安全。
二、案經丙○○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於附表所示時間有傳送如附表所示恐嚇文字予告訴人丙○○之事實。2告訴人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證明告訴人確實有收到如附表所示恐嚇言論等事實。3告訴人所提供LINE對話紀錄列印資料、簡訊截圖等資料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又被告前後多次恐嚇之行為,主觀上皆出於同一犯意,客觀上因時間密接,方法相同,且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通念,實無從分離,屬同一犯意接續多次行為,應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檢察官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陳宜妏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時間恐嚇訊息內容傳送方式1110年3月6日13時30分 林爸 會繞人去堵讓客人知道你資料住哪LINE2110年3月13日23時42分不用每天要我去你家鬧LINE3110年3月13日某時許被告截圖與他人表示要派人跟蹤告訴人的對話截圖LINE4110年3月14日15時3分要繼續裝死那你等我找你搞你LINE5110年3月15日1時9分我已經在竹聯的堂口群組花錢在懸賞找你。少年也在外面跟車找你。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發送簡訊6110年3月15日12時34分不要讓我下午需要繞人去你家LINE7110年3月15日20時51分我今天去你外婆家玩90幾歲跟個舊舊住在一起在電信局上班你令個舊舊南山人壽還有你姐姐大豐路亨旺機車行。你的90幾歲外婆跟舅舅家需要因為你一人恩怨這樣嗎?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發送簡訊8110年3月12日23時40分一定要我出手段搞慘你LINE9110年3月13日11時31分你就等著我繞人去你家你親戚家找人發傳單照片燒金紙放信號彈LINE10110年3月26日14時44分我怕那天跟你配把你綁了毀掉你臉L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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