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上訴人即被告 于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988,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72平方公尺×起訴時系爭竹子腳段土地公告現值29,000元=4,988,000),應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5,6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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