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白建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白建誠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白建誠(下稱受刑人)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1月1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110年11月17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編號1、2均犯詐欺得利罪,該二罪之犯罪時間分別為109年7月21日起至翌日止、109年6月20日,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類似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劉柏駿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附表:受刑人白建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得利詐欺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1日起至翌日止109年6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37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163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66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78號判決日期110年2月9日110年10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66號110年度上易字第678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9日110年10月2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6707號(執行期滿日:110年12月3日;已執行完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934號(刑期起算日期:11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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