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毒抗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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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毒抗字第13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毒抗字第1371號抗告人即被告 余松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聲請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觀字第433號、偵查案號:同署110年度毒偵字第991號),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刑事裁定(110年度毒聲字第62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991號案件偵查,並以110年度聲觀字第433號聲請准許將被告裁定送執行觀察、勒戒,由原裁定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626號裁定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被告不服上開原裁定,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按抗告人為不服法院裁定請求直接上級法院救濟之方法,不因其形式上誤用其他字樣而異其效力。本件被告所提「刑事上訴狀」已載及原裁定之案號及對其不服之旨,核其真意應係對原裁定提起抗告之意,併此指明),先予說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目前與父、母親、配偶及未成女子女4名在外租屋居住,其配偶腹中尚懷有小孩,家中所有經濟及花費均有賴伊1人承擔,且伊除本案為警查獲外,距今已逾半年均未曾再施用毒品,請考量伊未有毒品前科,且尚有家人需扶養照顧,將觀察、勒戒部分改為由伊每周或每月至警局或法院採尿觀察等語。
三、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0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本院查:
(一)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0年4月5日20時許,在苗栗縣○○市○○路00號「投緣汽車旅館」301號房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食所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等情,已據被告於警詢時坦承不諱(見毒偵卷第11至12頁),且其於110年4月7日17時25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之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之陽性反應,有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鑑驗代碼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實驗編號0000000號)各1件(見毒偵卷第22、25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為可信。被告有前揭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行為,足可認定。而被告前未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是檢察官審酌後認不宜為緩起訴處分命附戒癮治療而聲請原裁定法院裁准觀察、勒戒,原裁定法院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並無不合。
(二)被告固執前詞對原裁定不服而提起抗告。惟查,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併行之雙軌模式。上開立法政策既係以併行之雙軌模式,應認有賦與檢察官依裁量行使之職權,亦即戒癮治療係檢察官就符合緩起訴處分之被告,依行政院所頒之認定標準,選擇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於緩起訴處分時,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處分,故是否給予行為人為附命完成戒癮之緩起訴處分,屬立法者給予檢察官之職權。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觀察、勒戒處分係屬強行規定,倘有施用毒品之行為,除檢察官審酌個案情形,依同條例第24條第1項為附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可排除適用外,凡經檢察官聲請,法院審核合於法定要件,即應依法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尚無自由斟酌以其他方式替代之權。況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觀察、勒戒規定,係針對施用毒品者所設預防、矯正之保安處分,目的在斷絕施用毒品之身癮及心癮,屬強制規定,為刑罰之補充制度,兼具刑罰不可替代之教化治療作用,尚無因施用毒品者個人之家庭、經濟等因素而免予執行之理。本案檢察官審酌後未對被告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而係聲請法院裁定觀察、勒戒,核屬其職權之行使,原裁定自僅得於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有理由時依法為准許之裁定,於法尚無裁定命附戒癮治療或以其他方式替代觀察、勒戒之權限;被告抗告意旨以其未曾有毒品之前案紀錄,及請求考量其一己之家庭、經濟等狀況,請求將原裁定撤銷,改為由伊每周或每月至警局或法院採尿替代觀察、勒戒等語,尚無可採。
(三)基上所述,被告前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