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5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九年度除字第五Ο一號聲請人 陳麗英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五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孫萍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周玉惠┌───────────────────────────────────────────────────┐│支票附表:99年度催字第3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1│華爾特企業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35,000元│AD0000000│99年6月20日│││林珠惠│限公司士林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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