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勞執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執字第1號聲請人 李建興 相對人台灣矽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瑋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O三年一月十六日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一0二年十一、十二月及一0三年一月之份薪資共新台幣壹拾壹萬叁仟捌佰柒拾陸元,及為聲請人從一0二年七月起至一0二年十二月每月按投保薪資百分之六提撥勞退金,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3年1月16經屏東縣政府進行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如主文所示,迄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薪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屏東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而未據相對人給付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屏東縣政府103年2月12屏府勞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103年1月16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及同年4月18日同字號00000000000號函為證,而相對人經通知無故不到庭陳述,已足信為實。則其以相對人未依上開調解內容履行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有依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勞工法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23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