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79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原告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王志剛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幼瀾 原告與被告首長寶座大廈管理委員會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撤銷被告於101年6月16日召開第17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規約,係屬因非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