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9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98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淑卿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另案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3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淑卿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淑卿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許淑卿因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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