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392號原告 鍾瑋華 原告與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39,7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1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