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271號聲請人 吳清德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被繼承人 吳朝彬 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欠缺應補正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㈠、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法律上利害關係事由。
㈡、釋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狀況。
㈢、提出被繼承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2年內之所得。
㈣、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戶籍或除戶謄本。
㈤、被繼承人有何遺產或債務須處理。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