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329號原告 徐桂娘 上原告與被告 蔡茂興 等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83,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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