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輔宣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撤銷輔助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輔宣字第6號聲請人 黃淑雀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㈡陳報具有司法精神鑑定資格之鑑定醫院,若至聲請人所在地為鑑定者,亦應陳報具有出診鑑定服務之醫院。
㈢請提出聲請人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
、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