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親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否認推定生父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親字第34號原告 何丞傑 法定代理人 何曼君 原告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駁回其訴。
理由
一、涉及之法律規定
(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4款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
(二)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三)上列民事訴訟法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合程式,於法不合,本院前業於函命補正足資釋明被告真正住所或居所之資料,即如被告之出生證明書、結婚證或護照等,爰再定期間命補正。
三、原告另應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上開程序進行:
(一)相關親子鑑定報告書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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