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沙簡字第515號
上 訴 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十二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三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