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被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同法第186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以另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5號清償債務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6年
6月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嗣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96年度訴字第165號清償債務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88號民事判決附卷可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李宛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