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70號原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洋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複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黃維倫 律師被告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恩旭 律師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未遵守仲裁協議,逕行提起本件訴訟時,經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付仲裁。
二、茲查本事件由原告提付仲裁後,經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認兩造間並無仲裁協議,而為程序上判斷仲裁聲請駁回,有中華民國仲裁協會95年度仲聲字第48號仲裁判斷書在卷可憑,本件停止訴訟程序原因已經消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寶樺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李宛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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