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茂系亞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饒允政 代理人 尤鈵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蘇俊憲┌─────────────────────────────────────────────────────┐│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茂系亞股份有限公│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合眾聯和木業股份有限│135,618元│BA0000000│107年7月2日│││司饒允政│限公司蘭雅分公司│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