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 劉福元 代理人 劉秋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皇妙┌───────────────────────────────┐│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股數│├──┼─────────────┼──────────┼───┤│1│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2│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3│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4│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5│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6│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7│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8│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9│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10│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