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永業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飛忠 訴訟代理人 陳慧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2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書記官呂子彥┌─────────────────────────────────────────────────────┐│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汎德永業汽車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25,888元│ER0000000│107年4月23日│││有限公司永業台北│限公司士林分公司│限公司││││││分公司曾飛忠││││││├─┼────────┼─────────┼──────────┼───────┼─────┼───────┤│2│汎德永業汽車股份│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101,319元│ER0000000│107年4月23日│││有限公司永業台北│限公司士林分公司│限公司││││││分公司曾飛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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