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小字第3658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貳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
陸萬陸仟陸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延滯第五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柒佰伍拾元,延滯第六個月
當月計付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法院書記官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