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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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0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083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勝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勝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勝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茲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為正當。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為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
危險案件、過失傷害案件,屬同一交通事故所生之數罪,關聯性甚高,惟2罪罪質、侵害法益類型、及犯罪手法仍屬有別等情。併參本院送達聲請書繕本及受刑人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後未受回覆,堪認受刑人對檢察官之聲請無意見一節。兼衡本件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行為人復歸社會可能性等刑事政策目的,就受刑人所犯之罪予以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前揭
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將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予以扣除而已。另聲請書附表編號1之併科罰金1萬元部分,因無二裁判以上須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而不在本件聲請定執行刑範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甄智
附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交通過失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12/06/09112/06/09最後事實審法院本院本院案號112年度交簡字第2051號113年度交簡字第810號判決日期112/11/09113/07/03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12/12/13113/08/14備註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