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4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偉迪 (原名: 王韋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灣電力股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4,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7,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6日
書記官楊芷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