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56號原告乙○○被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2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鍾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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