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78號聲請人 黃証彥 代理人 黃清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不慎遺失,經向訴外人即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業於民國103年4月17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7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3年4月2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3年4月17日以103年度司催字第
27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聲請人於103年4月22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新聞紙,於103年10月7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太平洋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催字第277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書記 官安乃文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78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號││││││├─┼───────────────┼──────────────┼────┼───┼────┤│00│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00-00NE0000000│股票│7│70000││01││││││├─┼───────────────┼──────────────┼────┼───┼────┤│00│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0ND0000000│股票│2│2000││02││││││├─┼───────────────┼──────────────┼────┼───┼────┤│00│居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00-00NE0000000│股票│20│2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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