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3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怡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聲請人即債權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子慧前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李亞文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因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上林苑社區管理委員會間支付命令事件,溢收程序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債權人於民國106年10月5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