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90號原告 呂哲曍 被告 何宜雯 訴訟代理人 林傳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8年度中簡字第240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進清
法官李秋娟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靖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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