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附民上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上訴人 陳鄭垂柳 上訴人 陳釗叡 上訴人 陳釗熙 上訴人 陳怡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 律師被上訴人 林啓盛 被上訴人長青村健康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鈿 訴訟代理人 陳怡芳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業務過失致死等損害賠償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8號中華民國104年5月13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林啓盛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上訴後,本院亦維持無罪之判決。而上訴人請求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後,茲據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於10
4年8月27日言詞辯論當庭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移送管轄法院民事庭。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周賢銳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書記官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