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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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4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95號民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