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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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149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俊良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選偵字第13號、107年度選偵字第41號、107年度選偵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俊良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華君
法官簡祥紋法官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顏宗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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