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再字第4號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8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507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9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30日裁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並載明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而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5日寄存送達予再審聲請人,然再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再審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