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7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735號上訴人彬城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上弘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英豪 律師
陳培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審判長法官張劍男」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彭昭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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