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正義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正義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伍月。
理由
一、受刑人鄧正義因竊盜、詐欺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審易字第518號、第1579號、106年度易字第264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602號、第589號、第1068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4126號、106年度審易字第988號判決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其中附表編4、12、1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而編號
1至3、5至11、14至1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茲受刑人已於民國107年4月3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至第7頁),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15日│105年3月24日1│105年3月24日2│││2時10分許│時前之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新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8919號│偵字第16402號│偵字第16402號││號││││├───┬──┼────────┼────────┼────────┤││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2602號│4126號│4126號││├──┼────────┼────────┼────────┤│事實審│判決│105.12.30│106.01.05│106.01.05│││日期││││├───┼──┼────────┼────────┼────────┤││法院│臺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105年度審易字第││││2602號│4126號│4126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1.24│106.04.12│106.04.12│││日期││││├───┴──┼────────┴────────┴────────┤│備註│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5年3月24日5│105年7月6日1│105年7月27日1│││時4分許│時47分許、55分許│時10分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6402號│偵緝字第1875號、│偵緝字第1875號、││號││第1876號、第1877│第1876號、第1877││││號│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4126號│589號│589號││├──┼────────┼────────┼────────┤│事實審│判決│106.01.05│106.04.14│106.04.14│││日期││││├───┼──┼────────┼────────┼────────┤││法院│新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4126號│589號│589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4.12│106.05.09│106.05.09│││日期││││├───┴──┼────────┴────────┴────────┤│備註│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年7月27日1│105年7月2日2│104年1月21日3│││時25分許│時許│時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臺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緝字第1875號、│偵字第12459號│偵字第4959號││號│第1876號、第1877│││││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589號│518號│1068號││├──┼────────┼────────┼────────┤│事實審│判決│106.04.14│106.03.28│106.06.05│││日期││││├───┼──┼────────┼────────┼────────┤││法院│臺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589號│518號│1068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5.09│106.05.02│106.06.27│││日期││││├───┴──┼────────┼────────┴────────┤││編號1至7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備註│年度聲字第1345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103年12月19日11│105年10月21日2│105年10月16日2│││時至同年月20日11│時至2時21分間某│時許││犯罪日期│時間某時許│時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新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867號、第│偵字第1867號、第│偵字第1867號、第││號│2688號、第5858號│2688號、第5858號│2688號、第5858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988號│988號│988號││├──┼────────┼────────┼────────┤│事實審│判決│106.05.19│106.05.19│106.05.19│││日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988號│988號│988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7.04│106.07.04│106.07.04│││日期││││├───┴──┼────────┴────────┼────────┤│備註│編號10、11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編號12、13應執行│││定│有期徒刑5月確定│└──────┴─────────────────┴────────┘┌──────┬────────┬────────┬────────┐│編號│13│14│15│├──────┼────────┼────────┼────────┤│罪名│妨害自由│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年10月30日2│105年6月25日2│104年10月20日1│││時21分許│時40分許│時35分許至3時25│││││分許│├──────┼────────┼────────┼────────┤│偵查(自訴)│新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867號、第│偵字第6822號│偵字第10312號、││號│2688號、第5858號││第16883號、106│││││年度偵字第2940號│├───┬──┼────────┼────────┼────────┤││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26││││988號│1579號│4號││├──┼────────┼────────┼────────┤│事實審│判決│106.05.19│106.07.31│106.07.28│││日期││││├───┼──┼────────┼────────┼────────┤││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易字第││││988號│1579號│264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7.04│106.08.28│106.08.28│││日期││││├───┴──┼────────┼────────┼────────┤│備註│編號12、13應執行││編號15、16、17應│││有期徒刑5月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編號│16│17││├──────┼────────┼────────┼────────┤│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4年10月20日1│105年5月31日1││││時35分許至3時25│時1分許││││分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5年度│士林地檢105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0312號、│偵字第10312號、│││號│第16883號、106│第16883號、106││││年度偵字第2940號│年度偵字第2940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6│106年度易字第26│││││4號│4號│││├──┼────────┼────────┼────────┤│事實審│判決│106.07.28│106.07.28││││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易字第26│106年度易字第26│││││4號│4號│││判決├──┼────────┼────────┼────────┤││判決││││││確定│106.08.28│106.08.28││││日期││││├───┴──┼────────┴────────┼────────┤│備註│編號15、16、17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