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2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因誣告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225號原告兼下一人訴訟代理人 李莫華 原告 李強華 被告 吳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71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誣告一案,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而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瓊瑩
法官郭嘉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