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聲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聲字第979號聲請人 李彥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需時間檢討國稅局核定進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應補稅額,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延完結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司字第22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本件聲請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惟前次延展清算完結期間已於112年12月18日屆至,而聲請人遲於113年6月14日日始為本件展期之聲請,是本件已無從回溯至上開原清算期間屆滿時展期,應自本件聲請之日即民國113年6月14日起展期6個月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完結清算。又本件清算程序嗣後如有再為延展清算完結之必要,應於原延展之期間屆滿前提出聲請為宜,併予敘明。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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