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世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世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世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年14年2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於民國113年6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各節,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13年6月1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74370號)各1份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君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