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799號上訴人乙○○即被告
戊○○丁○○甲○○己○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96年度訴字第4799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萬柒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肆萬肆仟柒佰壹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賴秀蘭法官陳雯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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