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抗字第6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抗字第674號抗告人 柯郁晧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04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柯郁晧因犯如其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參酌抗告人之意見,並在上述各罪宣告刑最長期(有期徒刑2年)以上,部分原定應執行刑與他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3年4月)以下,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經核並未逾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未具體指明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有何違法或不當,徒稱定應執行刑不能以行為人犯罪次數作為唯一標準,請求考量抗告人所犯各罪之密接性及個人情狀,再給予悔過機會,從輕量刑云云,核係徒憑主觀之意見,就原裁定已經審酌事項,任意指摘。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鄧振球法官梁宏哲法官周盈文法官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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