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8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87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8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1878號債權人 許程鈞 上列債權人許程鈞因與債務人 蕭啟文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許程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10年10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