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719號債權人喬城集賢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黃韋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高敏華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請提出與聲請人名稱
相符之印文。(因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名稱與公所函受文者喬城集賢管理委員會,二者不相符。)㈡確認請求利息「按週依據規約年利率12%計算」是否正確
。(與規約之約定不同)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