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2587號債權人 呂文屏 債務人 陳科承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5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債務人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