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7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7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7711號債權人 陳誌鋒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宗照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本件再次聲請支付命令原因理由?(本件已有臺中地
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4777號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已有執行名義得以聲請強制執行,就該債權重覆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無保護必要不予准許。)(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9月2日
書記官黃珮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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