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竹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字第171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潘俐君 被告 莊謝民
吳玉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莊倢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及第二項關於「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五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莊吳玉英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莊謝民所有。」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五日所為之贈與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被告莊吳玉英應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五日以贈與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為被告莊謝民所有。」;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107年6月5日」、「107年6月15日」記載,應更正為「106年6月5日、「106年6月15日」。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所附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蕭宛琴附表:
┌─┬──────────────┬────┬──────┬────┬────┐│編│土地坐落│使用分區│面積││││├───┬──┬───┬───┤及使用地││權利範圍│所有權人││號│縣市○段○○段│地號│類別│(平方公尺)│││├─┼───┼──┼───┼───┼────┼──────┼────┼────┤│1│新竹市│西門│一小段│235-64│空白│49│10分之1│莊吳玉英│└─┴───┴──┴───┴───┴────┴──────┴────┴────┘┌─┬──┬────┬──────┬─────┬──────┬──┬────┐│編│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材料及│建物樓層面積│權利│所有權人││號││││房屋層數│(平方公尺)│範圍││├─┼──┼────┼──────┼─────┼──────┼──┼────┤│1│333│新竹市世│新竹市○○段│加強磚造2│1層:46.33│10分│莊吳玉英││││界街195│一小段235-64│層│2層:46.33│之1│││││巷2號│地號││合計: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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