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法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法人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59號聲請人 吳國楨 相對人財團法人臺中市均安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人捐助章程變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中市均安宮組織暨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准予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因相對人組織暨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經民國110年10月7日第18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變更如附件條文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於110年10月7日召開第18屆第2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正相對人組織暨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有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冊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屬利害關係人,揆諸上開說明,自得就相對人章程變更事項,聲請准為必要處分。經核附件相對人組織暨捐助章程第6條規定所示修正內容係關於相對人組織運作事項之變更,屬財團重要管理方法之事項,與維持財團之目的有關,亦與相對人之精神不相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並無抵觸;經函詢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該府亦表示對於相對人修正如附件所示之章程規定沒有意見,有該府110年11月4日府授民宗字第1100285657號函、臺中市政府民政局110年10月14日中市民宗字第1100025636號函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1至54頁)。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唐振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