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抗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一○二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駁回聲請再審裁定(八十八年度財聲再字第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有關財務罰鍰之裁定,並無得向第三審法院提起抗告或再抗告之規定。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案件,聲請再審之確定裁定,既不得再抗告於第三審法院。則原審法院就抗告人再審之聲請予以裁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