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13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一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查上訴人在第一審已供認詐領被害人 郭子鴻馬昌義 郵局存款無訛。則其在第一審辯稱:祇是在賣喉糖,被害人主動詢及可否介紹老伴,繼而自行拿出存摺欲說明自己之經濟情況,始起意詐騙云云,縱令屬實,亦於判決結果無影響,不得據為第三審上訴理由。又卷附偽造之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僅郭子鴻部分,有書寫安全密碼,馬昌義部分則無(見原審卷四十三、四十四頁),而被害人郭子鴻在警訊時已明確指訴係因被騙始告知密碼,自難因密碼係其告知,即謂上訴人係借款而非詐欺。原審就上訴人與其他共犯如何取得密碼,未再予調查,於判決無影響。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