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0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067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廖哲伍 被告 紀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5月24日
書記官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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