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76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7657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代理人 呂鴻祥 債務人 鄭立德
樓之1債務人 鄭立業
一、債務人鄭立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零柒萬叁仟玖佰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立德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鄭立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