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5號原告 王夢蘭 訴訟代理人 陳又新 律師被告 王夢粟
王平宏 王夢臨 王炘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參萬貳仟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第一審裁判費,應按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規定計算及徵收,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如附表1、2所示不動產(下分別稱系爭4號3樓、4號4樓、2號3樓房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抵押權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是關於訴之聲明㈠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計算式:300萬元+350萬元+350萬元+[(1,500萬×8/15)+(1,500萬×7/15)]=2,500萬元】。關於訴之聲明㈡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因此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所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應以原告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例外於供擔保之物即系爭房地之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系爭房地之價額為準。而本院審酌坐落地點、房屋類型、屋齡均與系爭房地相仿,交易時點亦與本案起訴時點相近,且包含坐落土地價值之鄰近房地交易單價為每平方公尺25萬0,028元,此有實價查詢列印資料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頁),故以每平方公尺25萬0,028元之價格核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為適當,依此計算系爭4號3樓、4號4樓房地之交易價額均為2,374萬7,659元(計算式:250,028元×94.98平方公尺=23,747,65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2號3樓房地之交易價額為2,130萬7,386元(計算式:250,028元×85.22平方公尺=21,307,38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共計為6,880萬2,704元(計算式:23,745,159元×2+21,307,386元=68,802,704元),既高於系爭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權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0萬元。又原告前開二聲明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世芳
法官鄧晴馨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一編號抵押權設定標的債權額比例擔保債權總額設定權利範圍抵押權人登記次序登記日期/字號1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3)全部300萬元10分之1 王夢栗 1民國77年2月1日(松山字第049040號)全部350萬元10分之1 王平宇 277年2月1日(松山字第049050號)全部350萬元10分之1王夢臨377年2月1日(松山字第049060號)15分之81,500萬元10分之3王平宇488年2月19日(大安字第049120號)15分之71,500萬元10分之3王炘宇588年2月19日(大安字第049120號)2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分之3)全部300萬元10分之1王夢栗177年2月1日(松山字第049040號)全部350萬元10分之1王平宇277年2月1日(松山字第049050號)全部350萬元10分之1王夢臨377年2月1日(松山字第049060號)15分之81,500萬元10分之3王平宇488年2月19日(大安字第049120號)15分之71,500萬元10分之3王炘宇588年2月19日(大安字第049120號)附表二、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債權額比例設定權利範圍擔保債權總額抵押權人登記次序登記日期/字號1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85.61/陽台:9.37全部全部全部350萬元王平宇177年2月1日(松山字第049050號)15分之8全部1,500萬元王平宇288年2月19日(大安字第049120號)15分之7全部1,500萬元王炘宇388年2月19日(大安字第049120號)2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4樓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85.61/陽台:9.37全部全部全部350萬元王夢臨177年2月1日(松山字第049060號)15分之8全部1,500萬元王平宇288年2月19日(大安字第049120號)15分之7全部1,500萬元王炘宇388年2月19日(大安字第049120號)3臺北市○○區○○段0○段0000號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樓臺北市○○區○○段0○段000○000地號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76.60/陽台:8.62全部全部全部300萬元王夢栗177年2月1日(松山字第049040號)15分之8全部1,500萬元王平宇288年2月19日(大安字第049120號)15分之7全部1,500萬元王炘宇388年2月19日(大安字第049120號)